电镀废水排污超标两公司当被告 二维码
来源:塑料电镀-江南科技网址:http://www.jnkjc.com 电镀废水排污超标两公司当被告 广州一家企业将自己的塑胶电镀污水站交给一家环保公司运营,其排放的污水重金属超支3倍以上。为此,两家公司被公诉。法院一审后,判定两公司犯污染环境罪,两公司的多名工作人员也被判刑。昨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依据公诉机关指控,广州市奥思贝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思贝斯公司”)与广元(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公司”)于2012年8月签订运营合同,约定在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9月12日期间,由奥思贝斯公司为广元公司运营污水站,处理广元公司排放的工业污水,广元公司担任污水站设备的维修及保养。 在奥思贝斯公司运营塑胶电镀污水站期间,奥思贝斯公司职工詹某某、林某某和杨某某发现因污水站设备陈旧及广元公司污水混排,导致经污水站处理后的废水重金属超支。但奥思贝斯公司仍继续屡次排放超支污水。而广元公司担任人在得悉上述问题后,放任奥思贝斯公司污水站的职工将废水排出。且两被告单位为了躲避环保部门监督,对环保部门安置在广元公司污水站的在线监测装置进行兑水,躲避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广元公司和奥思贝斯公司排出的污水中重金属含量超国家规范3倍以上,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以为,奥思贝斯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某,奥思贝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郑某、职工林某某、杨某某及广元公司3名职工肖某、陈某、黄某某也相同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一审后,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广元公司罚金220万元,奥思贝斯公司罚金20万元。奥思贝斯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职工詹某某等也被判刑。
排放规范成争议点 判后,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昨日,广州中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了二审。 奥思贝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郑某及辩解人都表明对庭上提到的排污规范有贰言。奥思贝斯公司的辩解人称,公司实施的排污规范是广东省规定的排放水三级规范,并不是广州地区的塑胶电镀行业污水排放规范。奥思贝斯公司的辩解人称,依照广东省排放水的三级规范,奥思贝斯公司的行为并没有到达构成犯罪要件的“超出规范3倍以上”,因此以为奥思贝斯公司的行为仅仅不达标,并不是犯罪。
奥思贝斯公司的职工廖某某、林某某、杨某某也以该理由为自己辩解,同时称,自己没有能力组织污水向外排放,并不是自己片面想要排放污水的。 天津江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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